四、設置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占全場總面積不得低於90%,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1公頃。但全場均坐落於休閒農業區內或離島地區者,不得小於0.5公頃。
2、休閒農場應以整筆土地面積提出申請。
3、全場至少應有一條直接通往鄉級以上道路之聯外道路。
4、土地應毗鄰完整不得分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場內有寬度6公尺以下水路、道路或寬度6公尺以下道路毗鄰2公尺以下水路通過,設有安全設施,無礙休閒活動。
(2)於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後,因政府公共建設致場區隔離,設有安全設施,無礙休閒活動。
(3)位於休閒農業區範圍內,其申請土地得分散二處,每處之土地面積逾0.1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