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
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填具申請表,並依資格別檢具下列相關文件,親自向戶籍所在地之農會申請之:
一、申辦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一)年滿15歲以上者。
(二)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 90 日以上者。
(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1.自有農業用地: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所有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 0.2 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 0.1 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 0.05 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承租農業用地或其他合法使用他人農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 0.2 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以本人或其配偶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 0.4 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 0.2 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3)自有林地面積未達 0.2 公頃,其餘農業用地面積未達 0.1 公頃,且連同承租農業用地面積合計,林地平均每人面積達 0.4 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達 0.2 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4)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農業用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 0.4 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 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5)合法使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以外之他人農業用地,且於該農業用地設定農育權,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3.養蜂農民:所持飼養蜂箱總數,達100箱以上,且依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定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作業程序,申報從事養蜂工作者。但申報有案未滿2年之青年養蜂農民,得僅持有飼養蜂箱達50箱以上。
4.實際耕作者: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屬農業改良場認定於農業用地依法實際從事農業生產。
(五)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新臺幣30,600元以上,或為全年出售農產品達前開金額,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新臺幣5,100元以上者。
(六)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
(七)具學生身分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空中大學、空中專校之學生。
2.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各類在職班、進修推廣部(進修學校)單(雙)日班、假日班、學分班之學生。
二、上述農業用地應與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一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之鄉(鎮、市、區)範圍內。
三、108年1月9日前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取得耕作權、地上權之原住民,得準用自有農業用地之資格條件規定參加本保險。
四、農民申請參加本保險之自有農業用地,因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信託予信託業者,仍得視為自有農業用地。
五、農民所持以參加本保險之土地,不論其何時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並核發相關證明文件,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參加本保險。
六、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應訂有租賃契約,並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公證:
(一)向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業用地。
(二)經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納入輔導且租賃契約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三)農會為公正第三人,查證確認該租賃契約存在,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七、農民持以加保之農業用地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休耕政策,其於休耕期間得視為從事農業工作。
八、實際耕作者資格條件申請參加本保險者,以未具自有農地及承租農地及合法使用他人農地之資格條件者為限,且其加保之農業用地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
九、持以加保之農業用地種植檳榔者,農民應曾辦妥專案種植登記。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112年2月23日前,已參加或曾參加本保險。
(二)間作或混作其他作物,按實際種植比率換算,其他作物面積符合「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1項第4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