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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畜牧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如太陽能等),可降低畜禽舍温度,減少家畜禽熱能消耗,提升育成率,散熱電費支出減少 ,降低生產成本,提升畜牧產業競爭力,並兼具再生能源推動發展 。


申請畜牧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相關法規包含: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新竹縣畜牧場申請畜牧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應檢附書件及審查作業流程、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


申請人應檢附建築物合法證明(如使用執照) 、經營計畫書(敘明綠能設施與牧場經營結合情形)等書件(詳見新竹縣畜牧場申請畜牧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應檢附書件及審查作業流程 ),向本府(農業處漁牧科)提出申請。


本案係審核綠能設施是否能確實結合畜牧場生產經營使用,以及畜牧場飼養家畜禽是否有合理在養規模等營運事實,而合理在養規模應符其畜牧場登記證所載。惟因家畜禽批次飼養流程,適值場內出清、或空舍消毒期間,致短期無在養事實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說明。


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者,核發畜牧場畜牧設施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同意函, 申請人應檢具本同意函等文件向再生能源主管機關申請綠能設施同意備案等後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