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本縣既有農路改善及維護,強化其農產運輸之公共設施,改善農民及農機具所需用路,提升農路運輸產能,並加強維護道路及水土保持。
★申請原則
1.以歷年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興建或輔建改善完成之農路或災害受創,已有安全顧慮及配合其他公共設施之既有農路(農地重劃區除外)。
2.不新闢及拓寬農路,已設置避車道為主。
3.已有主管機關者及為個人需要、園內道路及私人農場內等不宜辦理。
4.以農業生產資材與產物運輸需要之農路為改善對象,並須符合公益原則及相關規定者。
★符合以上申請條件之農路,請逕向所在地公所提出需求,由公所先行會勘,其符合農路計畫辦理原則者,由公所提報勘查紀錄表至本府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