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於民國78年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實施後,為落實野生動物保育法之執行,協助保育類動物收容及各地野生動物之救傷,發揮對國內自然生態整體維護與生物多樣性之保存,減低外來種動物對本土環境之衝擊等具體效益,本府設置保育類野生動物收容中心,建立保育類野生動物救傷之機制,收容照養不適於野放之保育類野生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