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單位:農業處—森林暨自然保育科;承辦人員:魏先生;連絡電話:03-5518101#2931
依據森林法第45條:「凡伐採林產物,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經查驗,始得運銷。其伐採之許可條件、申請程序、伐採時應遵行事項及伐採查驗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述規則,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辦理。
詳如「新竹縣公私有林林產物採運標準作業流程圖及說明表」。
檢附下列資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