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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民健康保險

為增進農民福利,維護農民健康,根據行政院指示,參照開辦勞工保險前例,以行政命令訂頒「台灣省農民健康保險暫行試辦要點」,自民國74年10月25日起試辦農民健康保險,嗣中央根據試辦成效,以農民健康保險涉及農民權利和義務,亟宜立法以落實制度,於是制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民國78年7月1日開始施行。

 

新竹縣政府為維護老年農民及原住民健康,並增進老年農民及原住民福祉,另訂定「新竹縣政府辦理65歲以上老年農民(原住民滿55歲以上)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補助要點」,針對94年7月31日前已設籍於新竹縣且年滿65歲且「符合老農津貼請領資格」之農保被保險人,及55歲以上原住民,除上述縣(市)政府每月負擔之保費外,另補助其一般被保險人每月應自行負擔之農保保費(每月78元/人),於每年3月底前一次發給前一年之保費補助936元。

二、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為提高農民職業安全保障,使遭受職業災害農民及其家屬能獲得適當經濟補償,參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建立農民職災保險制度。「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107年6月13日總統公布修正,並經行政院定自107年11月1日施行,自該日起,農民健康保險之主管機關改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農業部),並開始試辦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採自願性加保,原則以「先傷後病」方式,優先試辦因果關係較為明確之「職業傷害」,若農民因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試辦期間給付種類分為傷害給付、就醫津貼、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四種。

110年5月1日,農業部修正上開試辦辦法,再次擴大納保對象,增列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且以區域性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之農民,得參加農民職災保險;另提高傷害給付金額,將傷害給付分為「一般傷害給付」及「增給傷害給付」。

自110年9月10日起,為擴大保障農民職業安全,農業部修正上開試辦辦法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病審查辦法」,將職業病納入保障範圍,並將「傷害給付」修正為「傷病給付」。

自112年2月10日起,農業部修正上開試辦辦法,將農民職災保險月投保金額將隨農保月投保金額一併由10,200元調整為20,400元,相關保險給付金額除身心障礙給付及就醫津貼外,隨月投保金額調整倍數調高。刪除參加增給傷病給付加保及調整,不再區分一般傷病給付及增給傷病給付之加保級距。另自112年12月1日起申請參加農保者,視為一併申請參加農民職災保險。

為鼓勵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農民投保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提高農民從農之職業保障,新竹縣政府自110年1月1日起,全額補助縣內農民參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自付保費(每月15元或20元/人)。

三、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簡介(勞保局網站)

https://www.bli.gov.tw/00001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