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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容許使用申請

申請人應備文件,請檢附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1. 申請書
  2.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經營計畫書。
  4.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5. 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6. 土地使用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7. 土地屬山坡地者,請檢附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1式6份。
  8.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9. 備註:
    ►請申請人檢附上開文件,並依「新竹縣政府核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作業程序」規定
     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初審核可後,再由公所轉陳縣府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