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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場籌設申請資格條件為何?
  • 發布單位:輔導科
  • 修改時間:110-11-09

申請設置休閒農場之場域,應具有農林漁牧生產事實,且場域整體規劃之農業經營,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5款規定。(休農第15條)

設置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占全場總面積不得低於90%,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1公頃。但全場均坐落於休閒農業區內或離島地 區者,不得小於0.5公頃。

二、休閒農場應以整筆土地面積提出申請。

三、全場至少應有一條直接通往鄉級以上道路之聯外道路。

四、土地應毗鄰完整不得分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場內有寬度6公尺以下水路、道路或寬度6公尺以下道路毗鄰2公尺 以下水路通過,設有安全設施,無礙休閒活動。

(二)於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後,因政府公共建設致場區隔離,設有 安全設施,無礙休閒活動。

(三)位於休閒農業區範圍內,其申請土地得分散二處,每處之土地面積逾 0.1公頃。(休農第17條)
 

休閒農場內非農業用地面積、農舍及農業用地內各項設施之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休閒農場總面積40%。
但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所定設施項目者,不列入計算。
其餘農業用地須供農業、森林、水產、畜牧等事業使用。(休農第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