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編定(使用),應依據所需向興辦事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興辦事業計畫書(包含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1式3份)辦理。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函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編定。
二、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土地變更使用,應依所需向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使用。
三、興辦事業人申請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擬具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就下列事項詳予說明:
(一)擬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之使用現況。
(二)變更使用前後之使用分區、編定類別、面積。
(三)鄰近灌、排水系統與農業設施位置及是否使用具有農業灌溉功能之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
(四)變更後土地使用之興建設施配置。
(五)隔離綠帶或設施設置之規劃。
(六)該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
(七)聯外道路規劃與寬度及對農路通行之影響。
(八)降低或減輕對農業生產環境影響之因應設施。
(九)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但農業所需產、製、儲、銷及休閒等相關農業設施所需用地,僅須出區位之無可替代性說明。
(十)興辦事業使用水資源對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