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業務,本府已授權委由鄉鎮市公所辦理,請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一)法規依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二)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 申請土地屬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者,請填寫於「使用分區」欄,並應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申請土地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者,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出具之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五款之證明文件。
二、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本府(農業處)提出申請:
(一)法令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二)適用土地:都市計畫內且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土地,例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不包括農業區及保護區)
(三)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地
- 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 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