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個案查定
當民眾對於土地之可利用限度查定結果有疑義時,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以前未辦理過土地之分割合併及該筆土地從未申請過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異議複查者,可逕向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提出申請。
(一)私有地
1.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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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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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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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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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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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函或申請書、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複丈申請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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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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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填寫申請書,經受理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函復申請人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鑑界,地政事務所將鑑界日期分別通知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及申請人會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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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有地
1.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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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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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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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機關、土地合法經營人或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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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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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機關檢附申請書、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複丈申請書各一份。
土地合法營人或使用人檢附申請書、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經土地管理機關鈐印後之土地複丈申請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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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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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填寫申請書,經受理機關(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北分署)審查符合規定者,將複丈申請書函送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排定鑑界日期,地政事務所將鑑界日期分別通知水土保持局及申請人會同辦理。如係新登記土地,於完成登記後,地政事務所應將測量成果圖及土地清冊,函送水土保持局,據以繕造查定清冊。土地如須辦理分割者,另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請分割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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