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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辦須知
  • 修改時間:110-10-28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須知:

(一)簡易水土保持適用規模: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且挖方及填方加計總和或堆積土石方分別未滿二千立方公尺,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種類及規模如下: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路基寬度未滿四公尺,且長度未滿五百公尺者。

二、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整坡作業:未滿二公頃者。

三、修建鐵路、公路、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路基寬度未滿四公尺,且路基總面積未滿二千平方公尺。

四、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拓寬路基或改變路線之路基總面積未滿二千平方公尺。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

六、農作產銷設施之農業生產設施、林業設施之林業經營設施或畜牧設施之養畜設施、養禽設施、孵化場(室)設施、青貯設施: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一公頃;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前開建築面積以其興建設施面積核計。

七、堆積土石。

八、採取土石:土石方未滿三十立方公尺者。

九、設置公園、墳墓、運動場地、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採取礦物或其他開挖整地:開挖整地面積未滿一千平方公尺。

 

(二)簡易水土保持申請3步驟

簡易水土保持申請3步驟

 

(三)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應檢附文件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核轉水土保持計畫一式6份至水保單位審

申報書表格

  •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申請人及申請土地資料

  • 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 地籍圖謄本
  •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若非申請人土地,需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

檢核事項之相關文件

  • 有無違規
  • 有無座落特定水土保持區
  • 有無座落國家公園
  • 有無座落水庫集水區

詳細圖說資料

  • 實施地點土地位置圖
  • 平面配置圖(含水土保持設施等)
  • 水土保持設施構造物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