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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整坡作業申請
  • 發布單位:農糧科
  • 修改時間:110-10-28

 

新竹縣農業整坡審查作業規範

  一、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新竹縣從事農業經營利用所需之整坡作業,據以審核相關申請文件,特依據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規定 ,訂定本規範。
 
  二、 本規範之適用為本縣山坡地範圍內之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及都市計畫土地農業區。
 
  三、 申請整坡作業者,應就農業經營之需求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併同水土保持主管機關 (單位)辦理審核事宜。
 
  四、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書件乙式六份及水土保持計畫乙式六份(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 農業整坡作業申請書。
    (二) 農業整坡作業經營計畫書。
    (三) 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 切結書 。
    (五) 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及位置圖;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須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
 
  五、 農業整坡作業經營計畫書內容包括如下:(請詳述)
    (一) 申請農業整坡之原因及必要性:說明案地現況及申請農業整坡作業之目的(例如:清除竹木、整理階段平台…)及其必要性 。
    (二) 土地標示及整坡範圍 :應含土地之地段、地號、面積、申請農業整坡面積、相關設施(例如:道路、灌排水溝、護波…)。  
    (三) 農作產銷經營計畫:說明計畫種植作物種類(請詳述各項作物種類、數量),作物配置(請附圖表示),種苗來源,預計年產量(公斤 / 公頃)、生產成本(元),生產季節、栽培管理模式(含耕作制度、行株距、病蟲害防治策略等)、收穫後製包裝處理方式、銷售通路及預期收入(元)等。
    (四) 農作栽培規劃對周邊農作環境之影響:說明農業經營對周邊農地及環境衛生之影響。
    (五) 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排放處理方式:說明本農地引用水之來源,及有無廢、污水排放處理方式。
    (六) 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說明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方式及農地種植採收收成之後續之農地水土保持之處理維護計畫,以及有無其他農業生產再利用及方式為何。
    (七) 是否有其他建物(檢附合法使用證明):說明有無擬興建設施,其種類、規模面積(平方公尺)及設施建造方式或有原有之建物。
    (八) 現況相片:檢附現況相片,田間四周邊界均需拍照(東西南北方向,至少4 張)
 
  六、 申請人所檢附之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由水土保持主管機關依水土保持法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審視,且水土保持計畫內應配合農業經營妥善規劃草溝、土溝、山邊溝、農地沉砂池等臨時性防災設施之設置。
 
  七、 整坡作業之挖填方總合需包含耕作面積範圍,其挖方及填方加計總和或堆積土石方分別未滿二千立方公尺,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
 
  八、 申請農業整坡之土地倘若屬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23條之四級坡以上山坡地者,應檢附實地地形測量之套繪圖。
 
  九、 農業整坡後有人工邊坡產生者,應依據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154 條規定:「人工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者,以階段式設計為原則,每垂距五公尺,設置寬度一‧五公尺以上之平台,垂距不足五公尺,且未達二‧五公尺者,宜平均分配於各階段中,平台之降坡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為原則,且每五個平台中,至少有一平台寬度三公尺以上。但訂有道路設計規範者,不在此限。」
 
  十、 農業整坡作業應挖填平衡,且不得影響鄰近農業經營環境、農地利用、公共安全、住家安寧及灌排水系統設施。
 
  十一、 經本府審查同意後,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整坡作業申請案並轉發水土保持計畫核定本(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定本)。申請人如未依核定計畫辦理,本府得廢止核定文件,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十二、 整坡範圍如有緊鄰重要道路或位於水庫集水區等區域,於現地勘查時,應邀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會勘查,並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 申請人於收到核定函後,應於一年內向本府申報開工,工期以三個月為原則(含實際從事農業經營);如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施作者,申請人應於期限屆滿十日前,申請展延;展延以二次為限,並每次以同意展延一個月為原則,逾期或未申請展延者,得廢止核定文件。
 
  十四、 申請人依計畫施作完成後,應向本府提出完工申報(含實際從事農業經營),由相關單位至現場進行完工檢查。
 
  十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一) 應檢附文件不齊全。
    (二) 未依規定格式內容製作。
 
  十六、 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駁回其申請:
    (一) 未依期限補正。
    (二) 未能符合本申請種類及規模之要件者。
    (三) 應由技師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技師科別不符者。
    (四) 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十七、 本府得於農業整坡作業及水土保持之施工中不定期檢查,如發現有未依計畫施作或違反相關法律者,應令申請人立即改正;不服改正命令或違反相關法律情形嚴重者,本府得廢止核定文件,並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十八、 本規範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十九、 本規範經奉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