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竹縣農產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要點
|
|
|
一、 |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 為鼓勵新竹縣(本縣)農民投保農產業保險,特訂定本要點。
|
|
|
二、 |
本要點所稱農產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指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審查通過並公告之國內合法保險商品。
|
|
|
三、 |
本府自一百零五年起補助本縣農民投保本保險之保險費,其補助之保險商品品項、保險費比率及金額上限如下: |
|
|
|
(一) |
梨:補助三分之一,金額上限為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
|
|
|
(二) |
水稻:補助十分之一。 |
|
|
|
(三) |
柑橘:補助三分之一,金額上限為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
|
|
|
投保前項第二款保險之農民應自付保險費達十分之ㄧ以上,本府始予補助。
|
|
|
四、 |
本縣農民投保本保險者,除第六點規定外,得於農委會公告受理期間,依「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以下文件,交由投保標的所在地之 鄉鎮市 農會向農委會暨本府申請保險費補助: |
|
|
|
(一) |
保險單副本及繳費證明。 |
|
|
|
(二)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
|
|
|
(三) |
金融機構存摺記載戶名及帳號頁影本。
|
|
|
五、 |
前點保險費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
|
|
|
(一) |
鄉鎮市農會受理申請補助,應依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所規定補助作業程序辦 理, 申請資料 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並於農委會公告受理期間屆滿後七日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送本府核轉農委會審核。 |
|
|
|
(二) |
經審核符合規定,並經農委會撥付補助保費者, 鄉鎮市農會應檢具收款收據請領本府配合 之 補助款 ,並轉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
|
|
六、 |
本縣農民投保農產業之水稻保險者,應於投保時填具申請書及委任書,授權由保險人代為申請保險費補助,其作業程序同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之規定。
前項保險經農委會審核補助清冊並核定補助金額後,保險人或農委會指定代墊補助款之單位得檢具收款收據向本府請領保費補助款。
|
|
|
七、 |
本保險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不予補助: |
|
|
|
(一) |
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而無法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 |
|
|
|
(二) |
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
|
|
|
(三) |
保險標的之土地、水源或設施,不符相關法令規定。
|
|
|
八、 |
本保險補助申請案件,其申請書、委託書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虛偽、隱匿、偽造、變造之情事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受補助之農民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補助款核發後,受補助之農民因保險契約終止、解除、投保金額、費率變更或其他法定事由,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者,應於補繳或領退保險費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府申請補發或退還溢領之補助款。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退還溢領之補助款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受補助農民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