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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十大產銷班獎勵
  • 發布單位:農糧科
  • 修改時間:110-10-28

 

新竹縣政府獎勵「全國十大績優產銷班」、「全國優良農業產銷班」
及 「新竹縣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補助實施計畫

 
  一、 依據:
「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暨「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實施計畫」。
 
 
  二、 目的: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農業產銷班組織企業化、資訊化及制度化,激勵發揮創新經營,有效提升農業競爭力 ,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三、 補助對象:
凡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登記有案之產銷班,依規每二年辦理評鑑一次,於辦理評鑑當年入選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全國優良農業產銷班及新竹縣十大績優產銷班 。
 
 
  四、 補助原則:  
    (一) 入選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採全額補助,補助金額以 100 萬元 為上限 ,並經本府核定後辦理補助。  
    (二) 入選全國優良農業產銷班,補助以不超過該 申請費用二分之一為原則,補助金額以 50 萬元為上限,並經本府核定後辦理補助。  
    (三) 入選新竹縣十大績優產銷班,補助以不超過該申請費用二分之一為原則,補助金額以 20 萬元為上限,並經本府核定後辦理補助。  
    (四) 本補助計畫以申請一次為限,補助之各項經費預算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編列,應詳列單價、數量及總價,詳細說明計畫編列標準與科目用途, 並經本府核定後辦理補助。  
    (五) 補助經費得視當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予調整,並依先申請先補助之原則辦理。  
    (六) 同時入選全國及全縣績優者以擇優申請 1 次補助為限 。
 
 
  五、 向本府研提實施計畫書及資料表:  
    (一) 研提計畫應透過農會(公所)或合作社場等輔導單位初步審核後,內向本府研提實施計畫書(如附件一)。  
    (二) 研提單位若有辦理以前年度計畫,但補助款執行率未達 90 %或申請經費保留、追減者,本年度應暫緩研提。
 
   
  六、 補助之審查:  
    (一) 由本府農業處暨相關單位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通知產銷班陳述計畫內容或意見。  
    (二) 產銷班申請計畫,應符合「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登記有案之產銷班,並經獲選 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全國優良農業產銷班及新竹縣前十大績優產銷班。  
    (三) 產銷班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送府審查:
1. 產銷班會議紀錄。
2. 共同資材使用管理辦法(如附件二)。
 
 
  七、 補助經費撥款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 補助經費核定後撥款至研提單位,採購及核銷等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 受補助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十四日前,檢送會計報告(如附件三)及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書(如附件四)送本府辦理結案。  
    (三) 對補助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核定計畫執行者、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經查明屬實,應於本府通知規定期限內將補助款全數繳還,並依情節輕重對該研提單位申請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八、 辦理補助業務之管制考核措施如下:  
    (一) 補助計畫管制考核以書面審核為主,必要時由本府農業處會同相關機關(單位)前往受補助單位追蹤計畫執行情形,列為往後年度補助之重要參考資料。  
    (二) 補助計畫經核定後,有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敘明原因發函本府核定修正或停止計畫之執行,並依規定修正或繳回補助款。  
    (三) 受補助單位於計畫結案時若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四) 各項設施(備)規劃設計時,應一併將本府、補助年度及計畫名稱,於適當處明顯標識;辦理相關活動時,應於活動會場、宣導廣告 、旗幟、手冊及折頁中標示「主辦(補助)單位:新竹縣政府」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