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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申請人應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敘明自申請日往前2年內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地之經營實績,如何檢具相關佐證資料?
  • 修改時間:113-01-15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第3條之1規定,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且為申請日往前至少二年內每年之農業生產佐證資料:

  1. 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證明文件。
  2. 領取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轉(契)作補貼之證明文件(不含休耕給付)。
  3. 繳售公糧稻穀之證明文件。
  4. 接受農政相關補助計畫之證明文件(不含人力培訓類)。
  5. 銷售自產農產品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最低額度以每 0.1 公頃農產品銷售每年新臺幣30,600元為基數,再依申請農業用地之面積倍數比例調整。
  6. 農產品通過有機、產銷履歷或優良農產品驗證,或取得產地證明標章等有效期間內之證明文件。
  7. 其他從事農業生產事實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