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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畜牧場登記?
  • 修改時間:113-01-15

一、依「畜牧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二份:

1. 負責人與主要管理人員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本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須具有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或畜牧獸醫科系畢業,或曾受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有結業證明書,或具有二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經鄉 (鎮、市、區) 公所證明其資格者。)。

2. 畜牧場坐落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坐落於都市計畫區者,並附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文件。但主管機關能以電子方式取得者,免予檢附。

3. 經營計畫書。

4. 畜牧場位置圖及配置圖。

5. 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

6. 依環境保護法規應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但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定非屬應提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者,免予檢附。土地非申請人所有時,除前項第二款所定文件外,應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私有土地管理者之使用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之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土地為共有者,應附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使用同意書。

7. 設施應依法領有使用/雜項執照。    

二、檢附上開文件向牧場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後,轉呈至本府核定並核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