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畜牧法」、「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及「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相關規定,申請畜牧設施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依「新竹縣政府核發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作業程序」向申請設施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由公所初審後報請本府核定並核發容許使用同意函:
1.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
2.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經營計畫。
4.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5. 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ㄧ。
6. 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7.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二、 另上述經營計畫書應包含:
1. 設施名稱。
2. 設置目的。
3. 生產計畫。
4. 申請用地之使用現況及經營概況。
5. 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6. 設施建造方式。
7. 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8. 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9. 農業事業廢棄物之處理及再利用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