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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流木能不能撿拾?
  • 修改時間:113-01-15

一、依據森林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然當地居民進入河川、水庫、海灘(岸)、海堤或商(漁)港等撿拾漂流木時,仍須遵守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規規定下進行撿拾。且搬運林產物經過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所設林產物檢查站時,須接受檢查。故實務上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區管理處辦理公告,指定當地居民身分、區域範圍、期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就主管機關未清理註記之漂流竹木,依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注意事項相關規定進行撿拾清理。

二、處理流程: 打撈清理→辨識→具標售價值者→註記、檢尺→集運保管→標售 →不具標售價值→清除或一個月後公告撿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