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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養家畜禽多少數量必須辦理畜牧場登記?
  • 修改時間:113-01-15

依據農業部(改制前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4月28日以農牧字第1040042554A號公告,飼養家畜、家禽達以下規模者,應辦畜牧場登記:

一、家畜:牛四十頭以上、馬二十頭以上、鹿四十頭以上、羊一百頭以上、豬二十頭以上或兔四百隻以上。

二、家禽:五百隻以上。

三、同場飼養不同種類之家畜或家禽,依前點各款所定數量比例,換算為同一家畜、家禽後,合併計算其飼養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