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綠美化苗木申請程序及數量配撥管理作業程序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環境綠美化,受理申請核撥苗木,特定本作業程序。
二、申請資格及對象:本縣機關、學校、休閒農業區(以下簡稱休區)、農村再生社區(以下簡稱農再社區)、休閒農場(已取得政府合法登記證)、村里辦公處、社區及團體、個人。
三、申請基本條件:
- 所申請之植栽基地應位處本縣境內。
- 申請(單位)提出種植之地點應為公眾視線可及之處所,植栽美化成果,可供大眾欣賞,並以道路兩側為佳。
- 申請配撥樹種以本府選定苗木種類為主,且必須種植於土地內,不得使用盆栽種植。
四、申請方式:
- 申請書表格式及作業流程,如附表。
- 檢附資料:
- 綠美化苗木申請書
- 切結書
- 植栽基地示意圖
- 基地照片。
- 其他證明文件(如休閒農場合法登記證)
- 申請之機關團體單位,統一向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由鄉鎮市公所初審後彙整統一報府。
五、審查機制:
(一)依據申請(單位)所提申請書表,進行審查工作:
- 團體申請書件數量超過200株以上,由鄉鎮(市)公所排訂現勘(初審)後,檢附會勘紀錄及位置圖報府。
- 團體申請書件數量超過500株以上之申請書件報府後,由本府排訂現勘(複審)。
- 審查案件以機關、學校、休區、農再社區為優先,休閒農場、社區及團體為次,個人申請為第三序位,且個人申請書件每人申請數量以50株為原則(如數量不足時不另通知)。
- 以申請一次為限,本府並持有調整植栽種類及數量之權。
(二)經本府審核通過之申請案函復各鄉鎮(市)公所,各公所通知申請單位領取領苗單據後,由申請單位攜帶領苗單據,於規定期限內至指定苗圃領取苗木種植;各公所於發放領苗單據後,應協助輔導各申請單位完成種植及管理苗木,本府將擇期(每年6月及11月)辦理綠化成果考核。
六、經核配撥苗木,申請人應於領苗期限內完成領苗及自行搬運苗木事宜。
七、本府得於每年6月至11月間派員考核(抽測)申請者是否確實栽植並善盡維護管理之責,列入日後申請核配之參據。
八、經查如有將受配苗木轉售、圖利或受配苗木不予種植者,將依市價追回種苗代金,並停止受理三年。
九、本作業規範自113年4月15日修正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