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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綠美化苗木申請書件
  • 上版日期:111-11-30

新竹縣政府綠美化苗木申請程序及數量配撥管理作業程序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環境綠美化,受理申請核撥苗木,特定本作業程序。

二、申請資格及對象:本縣機關、學校、社區及團體、村里辦公處、個人。

三、申請基本條件:

  1. 所申請之植栽基地應位處本縣境內。
  2. 申請(單位)提出種植之地點應為公眾視線可及之處所,植栽美化成果,可供大眾欣賞,並以道路兩側為佳。
  3. 申請配撥樹種以本府選定苗木種類為主,且必須種植於土地內,不得使用盆栽種植。

四、申請方式:

  1. 申請書表格式及作業流程,如附表。
  2. 檢附資料:
    • 綠美化苗木申請書
    • 切結書
    • 植栽基地示意圖
    • 基地照片。
  3. 申請之機關團體單位,統一向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由鄉鎮市公所初審後彙整統一報府。

五、審查機制:

(一)依據申請(單位)所提申請書表,進行審查工作:

  1. 團體申請書件數量超過500株以上,由鄉鎮(市)公所排訂現勘(初審)後,檢附會勘紀錄及位置圖報府。
  2. 團體申請書件數量超過1000株以上之申請書件報府後,由本府排訂現勘(複審)。
  3. 審查案件以機關、學校、團體為優先,個人申請為次,且個人申請書件每人申請數量以100株為原則(如數量不足時不另通知)。
  4. 以申請一次為限,本府並持有調整植栽種類及數量之權。

(二)經本府審核通過之申請案函復各鄉鎮(市)公所,各公所通知申請單位領取領苗單據後,由申請單位攜帶領苗單據,於規定期限內至指定苗圃領取苗木種植;各公所於發放領苗單據後,應協助各申請單位完成種植及管理苗木,本府將擇期(每年6月及11月)辦理綠化成果考核。

六、經核配撥苗木,申請人應於領苗期限內完成領苗及自行搬運苗木事宜。

七、本府得於每年6月至11月間派員考核(抽測)申請者是否確實栽植並善盡維護管理之責,列入日後申請核配之參據。

八、經查如有將受配苗木轉售、圖利或受配苗木不予種植者,將依市價追回種苗代金,並停止受理三年。

九、本作業規範自105年12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