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申請書說明 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應檢附下列文件3份,向土地所在地之鎮公所申請: (山坡地保育區向縣政府申請)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經營計畫書。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及地籍圖謄本(1 / 500)。 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但申請畜牧設施者,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但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涉及開挖整地 →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建築行為 → 坡度分析圖 本府山坡地保育科於每周三早上9點至12點設有水土保持技師服務圖,提供水土保持相關問題諮詢。
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應檢附下列文件3份,向土地所在地之鎮公所申請: (山坡地保育區向縣政府申請)
本府山坡地保育科於每周三早上9點至12點設有水土保持技師服務圖,提供水土保持相關問題諮詢。